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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首頁>即時新聞> 第三者向元配嗆聲 判賠六十萬確定

第三者向元配嗆聲 判賠六十萬確定

轉載: 2009/01/11 04:35 呂素麗/高雄報導 中時電子報

「妳很可憐,和妳老公結婚二、三十幾年來,比外婆還不如,還不了解妳老公和外婆生了兩個……」,已婚的高雄縣謝姓女子與戴姓主管發生婚外情十多年,並生一女,還傳簡訊向戴妻嗆聲,戴妻不甘受辱請求損害賠償,法官判賠六十萬元。

法官說,謝女身為別人婚姻的第三者,卻不知道要自我反省,反而對人妻百般騷擾,出言不遜;判她要賠戴妻六十萬元,謝女不服提上訴,高雄高分院駁回確定。

謝女與戴男是多年同事,兩人各有婚姻,卻於七十六年起發生婚外情,長達十多年,並在八十三年間生了一個女兒,謝女的丈夫後來知情,曾控告兩人妨害婚姻,並與她離婚,而戴妻吳姓女子則一直被蒙在鼓裡。

謝女獨力扶養女兒,後來與戴男感情生變,屢次到戴家要求付生活費及扶養費;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謝女帶著女兒到戴家,因戴男不在家而巧遇戴妻,謝女向戴妻坦承與他的丈夫通姦生女。

戴妻獲悉有如晴天霹靂,精神上相當痛苦,九十六年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謝女則提出前夫曾姓男子的證詞佐證,反駁戴妻求償早過了法律時效。

曾男說,他在八十四年就知道妻子和戴男的事,因吳女常打電話到家裡亂,「叫我要把妻子教好,我如果不會教,她要替我教」,且「吳女常拜託她乾媽到我岳母家,說戴、謝的關係全公司都知道,要我岳母好好管教謝女」。

但法官調查,謝女於九十五年一月廿四日至廿六日還傳簡訊向戴妻「嗆聲」,說「妳很相信妳老公戴畚圾的話,雖他虎爛幾句就相信他?……」,法官從謝女這通簡訊,認定戴妻從知道先生有外遇到起訴求償,未超過兩年時效,判謝女敗訴。

 

配偶與人通姦,被害之配偶能否請求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以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為前提,配偶與人通姦,究竟是何種權利或利益受侵害?

對此最高法院曾表示如下見解: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助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第二○五三號判例)。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所謂基於婚姻關係的身分法益,指配偶權而言,立法理由書以配偶之一方被強姦為例,立法理由書雖未舉實務上最具爭議的通姦案例,解釋上應肯定之。

是故,被害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即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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