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各區據點 服務項目 即時新聞 案例分享 聯絡我們 網站地圖
外遇蒐證
外遇抓姦
大陸抓姦
婚前徵信
 協尋專案
侵權徵信
網路徵信
工商徵信
各項雜難
法律諮詢

 

徵信社有哪些服務

徵信業者提供的徵信服務,依照各家營業訴求而有所不同, 綜觀服務範圍涵蓋以下:
工商徵信、財產徵信、商業仿冒調查、商標與智慧財產權等侵權調查、個人或公司行號之信用調查、犯罪蒐證、債權追償、帳款催收。感情生活調查、婚前徵信、偷情劈腿蒐證、婚外情及外遇蒐證等。

台中市徵信公會
全國法規資料庫
家暴、性侵防委會
財團法人晚晴協會
 張老師全球資訊網
統一發票對獎資訊
提供對獎連結讓您生活便利
自殺防治中心
關心身邊的人是你我的責任
台灣公益資訊中心
女子警安與您一同做公益
 全國就業e網
對抗不景氣從這裡開始
目前位置>首頁>法律專欄>配偶與人通姦,他方可否請求損害賠償?

配偶與人通姦,被害之配偶能否請求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以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為前提,配偶與人通姦,究竟是何種權利或利益受侵害?

對此最高法院曾表示如下見解: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助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第二○五三號判例)。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所謂基於婚姻關係的身分法益,指配偶權而言,立法理由書以配偶之一方被強姦為例,立法理由書雖未舉實務上最具爭議的通姦案例,解釋上應肯定之。

是故,被害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即慰撫金)。

 
首頁 各區據點 服務項目 即時新聞 案例分享 聯絡我們 網站地圖
版權所有 © 女子警安徵信網 Copyright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您所需的服務盡在女子警安徵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