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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首頁>法律專欄>我想聲請保護令,又怕看到對方,該怎麼辦?

我想聲請保護令,又怕看到對方,該怎麼辦?

發生家暴事件,是一個人終生無法抹滅的陰影,真的勇敢站出來聲請保護令的人少之又少,在聲請保護令後真不想再看到對方,勾起悲慘的回憶,請問法律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助我呢?

首先,如果這個家暴事件是相當嚴重的,您可以請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以維護您自身的安全,若有急迫危險的情形,法院應在四小時內核發,這樣可以暫時讓您免於受到家暴傷害。

再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

一、於法院核發第十五條第三項之暫時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二、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處所。三、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保護令所定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之必需品。四、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警察機關有保護被害人義務,您也可以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保障您的人身安全。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通常保護令的內容包括得命相對人(即加害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您也可以委請律師陪同您出席(核發保護令後,法院會要求加害人負擔被害人的律師費),讓您在法律上與蒐證上都有律師專業背景為您處理,更進一步保障被害人的權益。

防家暴 3月起加害人分級列管

轉載:2009/02/27 04:09 自由時報記者徐夏蓮、許國楨/台中報導

時機歹歹!市府社會處擔心家暴案今年可能會暴增,為了確切掌握家暴案加害人動向,以確保被害人安全,將於下月起正式推行「家庭暴力事件危險評估計畫」,被基層警員評為「危險級」的加害人,將會接到警方「不厭其煩」的密集「關懷」。

警察依量表評估分級

台中市家暴防治委員會26日通過市府社會處提出的「家庭暴力事件危險評估計畫」,希望透過對「加害人」危害程度分級制、動向的確切掌握,以達到家暴案件預防重於治療的目的。

社會處社工科長侯淑茹昨天表示,「家庭暴力事件危險評估計畫」,是請接獲家暴案的警察,依據家暴危險分級管理量表,為加害人依「危險程度」評分分級,據此做為警察關心「加害人」的密度、社工關心「被害人」程度的依據。

列高危險群將予監控

台中市家暴防治委員會委員昨在會中提醒,分數被評定為「危險級」的施暴者固要密切注意,但在「危險級」以下的也不要忽略特殊個案,以免有漏網之魚。

針對這項新計畫,警方表示,在家防官或是管區員警訪視施暴一方時,會評量對方是否有酗酒習慣、吸毒惡習,甚至言詞是否對被害人仍有強烈仇恨心、進而有更激烈的暴力傾向進行,屬高危險群,警方會監控,防止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甚至無可挽回的悲劇。

家醜舊觀念有待克服

按以往訪視被害人經驗,由於台灣人普遍仍有家醜不外揚觀念,警察一天到晚上門難免引來鄰居異樣眼光,索性來個相應不理,加上沒有法源依據,建議應有更完備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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