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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首頁>法律專欄>夫妻離婚,子女監護權歸誰 ?

夫妻離婚,子女監護權歸誰 ?

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但是在父母離婚時,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好好商量了。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 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但是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需負擔撫養責任,即負擔一部份孩子的生活費及教育費,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依照親權可以探視孩子,即擁有監護權的一方不得剝奪他方的探視權,除非他方有暴力前科等不適合的行為。 在舊法裡,對於子女監護權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受限於此,有苦說不出。 終於在婦女團體要求之壓力下,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 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列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

不滿國外判決 可在台興訟

轉載:2009年02月04日蘋果日報

爭監護權
近來跨國爭奪孩子監護權事件層出,律師丁昱仁表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外國法院的判決在台灣雖然有效,但若要強制執行,須向我國法院提出許可執行之訴,經台灣法院裁定許可後,才可帶走小孩。具律師資格的高市婦女新知協會理事林夙慧提醒:「大人爭奪監護權,謹記不要讓孩子受傷害。」

須舉證能照顧孩子
丁昱仁則建議,以這起瑞典跨國官司為例,如果方女覺得瑞典判決對她不利,並且能夠舉證她照顧兩個女兒比前夫來得對孩子有利,可向我國法院提出監護權訴訟、重新裁定孩子的監護權。
研究婚姻關係的大仁科技大學家庭與婚姻研究中心主任黃玫瑰說,維持異國婚姻需彼此多容忍、適應對方的文化與生活習慣,若婚姻出問題、甚至鬧到爭奪孩子,在舉目無親的異地,「是居於弱勢,而且非常辛苦。」
◎記者李菁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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